寧政規發〔2021〕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關于全面集中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規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106件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28件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修改35件行政規范性文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此件有刪減)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銀川河東機場凈空保護的規定(寧政發〔1998〕103號)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寧政發〔2000〕79號)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寧政發〔2001〕117號)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商務廳等七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09〕27 號)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設的意見(寧政發〔2009〕67號)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寧政發〔2009〕70號)
七、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區學校布局規劃》的通知(寧政發〔2009〕74號)
八、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09〕116號)
九、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0〕8號)
十、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對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人員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暫行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10〕41號)
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寧夏回族自治區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0〕47號)
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10〕56號)
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金牌工人首席技師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0〕77號)
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寧政發〔2010〕147號)
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科技廳關于科技創新支撐發展方式轉變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10〕162號)
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寧政發〔2010〕190號)
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工業園區發展的指導意見(寧政發〔2010〕195號)
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的通知(寧政發〔2010〕196號)
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工作的通告(寧政發〔2011〕30號)
二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二手車交易市場秩序促進二手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11〕47號)
二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1〕65號)
二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寧政發〔2011〕77號)
二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中南部城鄉飲水安全水源工程占地及水庫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寧政發〔2011〕84號)
二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意見(寧政發〔2011〕97號)
二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寧政發〔2011〕142號)
二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財政支持自治區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政策意見(寧政發〔2011〕157號)
二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寧政發〔2011〕170號)
二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高定工資檔次或薪級的通知 (寧政發〔2012〕26號)
二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服務工作的意見 (寧政發〔2012〕31號)
三十、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清水河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寧政發〔2012〕38號)
三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大中型企業科技創新工作的意見(寧政發〔2012〕56號)
三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寧政發〔2012〕58號)
三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寧政發〔2012〕73號)
三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 (寧政發〔2012〕75號)
三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國(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產業及文化長廊發展的意見(寧政發〔2012〕85號)
三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意見(寧政發〔2012〕140號)
三十七、(寧政發〔2012〕161號)
三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通知(寧政發〔2012〕165號)
三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商務廳等八部門關于加強進口促進全區對外貿易平衡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13〕44號)
四十、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寧政發〔2013〕62 號)
四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關于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13〕78號)
四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13〕106號)
四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管理促進物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寧政發〔2014〕58號)
四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治區統籌管理的意見(寧政發〔2015〕19號)
四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通知(寧政發〔2016〕76號)
四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寧夏檢察機關介入行政監管領域重大違法事件同步調查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6〕80號)
四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意見(寧政發〔2016〕81號)
四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加工貿易發展的意見(寧政發〔2016〕82號)
四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事勞動廳等七部門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1998〕120號)
五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08〕6號)
五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財政支持節能減排工作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09〕45號)
五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工商局教育廳消費者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青少年消費教育和維權工作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09〕163號)
五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09〕203號)
五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計劃生育保險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09〕213號)
五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09〕220號)
五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規范街道辦事處設置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09〕262號)
五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107號)
五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自治區關于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128號)
五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155號)
六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188號)
六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11號)
六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清理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度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5號)
六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18號)
六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工商局消費者協會關于加強“一會兩站”規范化建設促進基層維權社會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71號)
六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工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消費教育和引導工作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72號)
六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住房城鄉廳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提高住宅品質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192號)
六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南區域中心城市和大縣城建設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1號)
六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關于重點項目及招商(善)引資項目代辦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83號)
六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礦山應急救援服務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33號)
七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42號)
七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移民法律服務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46號)
七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56號)
七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務服務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59號)
七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204號)
七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商務廳進一步規范寧夏產品境外銷售中心監管促進對外經貿交流活動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205號)
七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區招商引資工作指導性目標任務考核細則(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206 號)
七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企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44 號)
七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和應急管理工作考核細則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52號)
七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人民政府會議制度》等制度規定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80號)
八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寧政辦發〔2013〕104號)
八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落實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處理責任制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123 號)
八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農用殘膜回收利用工作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3〕131號)
八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黃金生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4〕6號)
八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4〕36號)
八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區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寧政辦發〔2014〕180號)
八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水利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寧夏節水型社會省級示范區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4〕183號)
八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寧政辦發〔2014〕184號)
八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關于全面做好六盤山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寧夏片區金融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4〕185號)
八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蔬菜價格政策性保險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4〕187號)
九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98號)
九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項目多規合一并聯審批辦法(試行)》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審批上下聯審聯辦辦法(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113號)
九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87號)
九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6〕114號)
九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農牧廳關于全區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161號)
九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人民政府民生實事辦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169號)
九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的意見(寧政辦發〔2016〕172號)
九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學前兒童看護點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196號)
九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互聯網+流通”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6〕219號)
九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7〕38號)
一〇〇、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57號)
一〇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140號)
一〇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207號)
一〇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水利廳關于河湖水域岸線劃界確權工作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213號)
一〇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的通知(寧政辦規發〔2018〕1號)
一〇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自治區非公經濟服務局關于加強金融服務助力小微企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寧政辦規發〔2018〕8號)
一〇六、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工商局公安廳寧夏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規發〔2018〕11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水利廳、物價局關于《寧夏引黃灌區農業供水管理體制及水價形成機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04〕52號)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效能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試行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07〕173號)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09〕79號)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應對氣候變化方案的通知(寧政發〔2009〕105號)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開展鄉鎮民生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寧政發〔2010〕183號)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蔬菜生產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的通知(寧政發〔2010〕198號)
七、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高耗能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的通知(寧政發〔2011〕72號)
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11〕115號)
九、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企業一套表統計改革工作的通知(寧政發〔2011〕140號)
十、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價格調控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2〕39號)
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發〔2012〕148 號)
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年-2020年)的通知(寧政發〔2015〕65號)
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工業園區提質增效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6〕67號)
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7〕51號)
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水利廳《關于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01〕43號)
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批轉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83號)
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培養招聘使用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141號)
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97號)
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深化安全生產領域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4〕221號)
二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183號)
二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走出去”融入“一帶一路”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6年—2018年)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116號)
二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農牧廳財政廳關于新一輪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實施指導意見(2016年-2020年)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181號)
二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 224號)
二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5號)
二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區物流業降本增效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7年—2018年)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64號)
二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支持政策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意見(寧政辦發〔2017〕82號)
二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區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統一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133號)
二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推進“多證合一”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167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07〕89號)??
將第四條修改為:“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范圍: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span>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司法鑒定統一管理工作的意見(寧政發〔2010〕119號)
(一)將“二、發揮職能作用,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管理(四)加快經濟社會發展亟需司法鑒定類別的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中的“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法定技術檢測機構等專業部門,整合社會資源,在做好對法醫、物證、司法會計、工程建設、農業、環保、知識產權等司法鑒定工作規范監管的基礎上”修改為“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法定技術檢測機構等專業部門,整合社會資源,在做好對法醫、物證、聲像資料、環境損害以及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等司法鑒定工作規范監管的基礎上”。
(二)刪去“四、加強協調配合,健全完善司法鑒定銜接管理機制(七)加強行政監督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中的“確?,F行《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的訴訟制度、證據規則與司法鑒定的改革發展之間的相互銜接”。
(三)刪去“四、加強協調配合,健全完善司法鑒定銜接管理機制(八)加強司法行政部門與政府其他部門、司法鑒定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相結合的聯動機制”中的“我區目前除4家一次準入的鑒定機構外,其余61家二次準入鑒定機構分布在衛生、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商務、國土資源等行業,發揮好這些行業協會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的優勢,是做好司法鑒定統一管理工作的關鍵”和“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8號)第十九條第二款‘有兩個以上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許可或者備案的,由首先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主要監督管理職責,其他許可和備案的部門予以配合協助’的規定,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是,推薦司法鑒定機構,對其進行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預審,提出推薦審查意見”。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寧政發〔2010〕166號)
刪去“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范圍(一)收入范圍1.利潤收入”中的“國有獨資企業根據所屬不同行業按5%—10%的比例上繳”。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0〕167號)
(一)將“(十一)稅費優惠”中的“公共租賃住房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在開發建設和租賃經營中的涉稅事項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執行”修改為“公共租賃住房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在開發建設和租賃經營中的涉稅事項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將“(二十)嚴格交易管理”中的“對于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公共租賃住房,國土資源、稅務、房地產管理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交易手續。違反規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修改為“對于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公共租賃住房,要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移民土地權屬處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1〕58號)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遷入區用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所用土地的位置、地塊應當與批準的置換方案確定的位置、地塊一致?!?/span>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生態移民安置結束后,遷入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統一獲取辦理安置住房登記所需規劃、用地、竣工驗收材料和搬遷群眾身份證明、安置住房分配(購買)憑證等資料后,到本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遷入區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為移民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11〕147號)
刪去“六、建立資金投入和政策激勵機制,積極促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行業加快發展(二十一)實施人才計劃”中的“積極推行垃圾處理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七、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寧政發〔2011〕164號)
(一)刪去“二、圍繞重點,強化措施,嚴格管理,增強交通安全源頭管控能力(一)加強機動車駕駛人管理”中的“對排名靠后的駕駛人培訓機構采取減少報考名額、暫??荚嚨葢土P措施,并將考核排名情況通報交通運輸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據考核排名情況對駕駛人培訓機構和教練員隊伍進行整頓,對不合格駕駛人培訓機構和教練員取消其從業資格”和“對發生超員、酒后駕駛、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或者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客運駕駛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交通運輸部門可以取消其從業資格”。
(二)將“二、圍繞重點,強化措施,嚴格管理,增強交通安全源頭管控能力(一)加強機動車駕駛人管理”中的“凡具有吸毒、嗜酒、賭博等不良行為的駕駛人,客運企業一律不得聘用其駕駛客運車輛。各運輸企業每年要對本企業的職業駕駛員進行不少于15天的安全教育培訓”修改為“加強對長期在本地經營的異地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督促運輸企業加強駕駛人聘用管理,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以及有酒后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要嚴格依法處罰并通報企業解除聘用”。
(三)刪去“二、圍繞重點,強化措施,嚴格管理,增強交通安全源頭管控能力(二)加強重點機動車管理”中的“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所屬客運車輛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除收回肇事車輛的經營許可證件外,從發生事故之日起1年內,交通運輸部門不得受理該車實際經營者新增客運經營申請。”
(四)將“二、圍繞重點,強化措施,嚴格管理,增強交通安全源頭管控能力(二)加強重點機動車管理”中的“對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不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經歷、最近3年內有記滿12分記錄、飲酒和醉酒后駕駛、以及發生過致人傷亡責任交通事故的,一律禁止駕駛接送學生車輛”修改為“校車駕駛人應當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定期接受審驗”。
????(五)將“二、圍繞重點,強化措施,嚴格管理,增強交通安全源頭管控能力(四)加強機動車安全檢驗監督管理”中關于“凡為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車輛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檢驗機構,一經發現,一律取消其檢驗資質”修改為“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處所收檢驗費用十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六)刪去“三、加大投入,健全隊伍,完善設施,構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網絡(一)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費收入”中的“工作經費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務的增加逐步增加”。
(七)刪去“三、加大投入,健全隊伍,完善設施,構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網絡(三)加快實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中的“公安交通管理和安監部門要參與項目評審和驗收”。
八、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的通知 (寧政發〔2012〕67號)
(一)將“(四)科學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整體內容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是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管理的重要基礎。各地要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 338-2018)和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城市、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span>
(二)刪去“(六)取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污口”中的“對影響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達標的予以關閉”。
(三)刪去“(十一)完善飲用水安全保障報告制度”中的“保護區內被取締、停產、限期整治的排污企業名單”。
九、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2〕93號)
刪去第九條。
十、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國土資源工作的意見 (寧政發〔2012〕103號)
(一)刪去“(五)統籌城鄉發展,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中的“地級市人民政府可審核批準所轄鄉鎮(不含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
(二)將“(九)關注民生改善,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中的“推進城鄉土地確權登記數據管理系統建設,更好地服務群眾。開展以農村土地統一登記為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試點工作,維護農民的財產權益”修改為“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系統建設,更好地服務群眾。開展農村宅基地‘房地一體’確權登記常態化工作,維護農民的財產權益”。
(三)刪去“(十二)創新土地綜合利用方式”中的“編制沿黃經濟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規劃實施定期評估和調整,探索創新用地總量控制和空間管制制度,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
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我區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細則的通知(寧政發〔2012〕139號)
將“1.強化省際溝通協調”的整體內容修改為:“對主要運輸通道省際交界處容易出現嚴重交通擁堵的路段,各相關部門要建立跨省聯動協調機制,加強溝通聯系,充分發揮路網監控信息平臺的作用,實現行動一致、信息互通?!?/span>
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4〕44號)
將“三、政策措施(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中的“對按養老服務設施相關標準建設并取得《養老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修改為“對按養老服務設施相關標準建設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且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
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5〕43號)
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7〕63號)
(一)增加一項,作為第四條第五項:“(五)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免征車船稅。
(二)刪去第五條。
(三)第六條改為第五條,將其中的“車船稅由車船登記管理部門所在地市、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未分設地方稅務機構的市、縣由當地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修改為“車船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四)第七條改為第六條,將其中的第(五)項的整體內容修改為:“按照規定享受減免車船稅的納稅人,自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提供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資料。對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享受稅收優惠有關資料,且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得出具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等,同時報告當地稅務機關處理?!?/span>
(五)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將其中的第(一)項的整體內容修改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六)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將其中的第(三)項的整體內容修改為:“車船登記管理部門應建立‘先稅后驗’的工作制度,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船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車船登記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享受稅收優惠的相關資料。車船登記管理部門核查后方可辦理相關登記或審驗手續。對未執行‘先稅后驗’制度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七)將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客車稅目的年基準稅額“720元(9人-20人(含),960元(20人以上)”修改為“720元(9人-20人,960元(20人(含)以上)”。
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7〕86號)
將“二、保障范圍(一)家庭困境兒童”的整體內容修改為:“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08〕142號)
將“二、履行政府監管職能,加強宏觀調控和依法行政”中的“要堅決維護國家土地政策、宏觀調控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的權威性”修改為“要堅決維護國家土地政策、宏觀調控政策、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的權威性”。
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黃河金岸濱河大道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153號)
(一)刪去第五條。
(二)第七條改為第六條,將其中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修改為“《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
(三)第八條改為第七條,將其中的“應當先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黃河防洪管理機構研究批準”修改為“應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批準”。
(四)第十條改為第九條,整體內容修改為:“濱河大道沿線建設的服務區及公交站點等設施,與道路產生干擾的,應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服務區的建設,應符合自治區相關規劃的有關規定。服務區要建設必備的停車區域、加油站、公廁等便民服務設施,嚴格禁止車輛在濱河大道上違章停放。公交站點的規劃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管理?!?/span>
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體育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184號)
刪去“一、加強文化教育,提高運動員素質(三)鼓勵運動員通過高考進入體育學院和高等學校學習”中的“對達到二級以上(含二級)的優秀運動員,高考錄取時應給予適當加分。”
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辦法(修訂)》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辦法(修訂)》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46號)
(一)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辦法(修訂)》中的第七條修改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寧夏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應出具申請人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第二代殘疾人證原件?!?/span>
(二)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辦法(修訂)》中的第五條修改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寧夏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應出具申請人本人戶口簿和第二代殘疾人證原件?!?/span>
二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菜制止濫挖甘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73號)
刪去“二、開展清理整頓,嚴厲禁止違法行為”中的“對甘草收購企業超計劃收購的要取消其資格”。
二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賀蘭山東麓葡萄酒地理標志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寧政辦發〔2012〕130號)
將“(七)嚴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中的“廢水排放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相關標準”修改為“廢水排放應當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旱作標準后,用于綠色灌溉和景觀用水。”
二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40號)
(一)刪去第八條中的“由自治區公安廳”和“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二)將附件中有關內容修改為“組織開展消防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進場所、進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二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3〕147號)
將“三、疾病應急救助的對象和范圍(二)基金使用范圍”中的“1.無法查明身份且無力繳費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修改為“1.無法查明身份或無力繳費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
二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4〕73號)
(一)將“三、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一)購買主體”中的“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修改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為各級國家機關”。
(二)將“三、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二)承接主體”中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社團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修改為“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為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和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
(三)將“三、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三)購買內容”中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公共服務”修改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二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49號)
刪去第八條第二款中的“自治區版權局每年對供應商進行抽查,如發現向政府機關提供非正版軟件或用非正版軟件冒充正版軟件的,視情節追究供應商違約責任;如構成根本違約,則取消其供應商資格,同時按照雙方協議規定扣除該供應商的履約保證金”。
二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足球改革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223號)
刪去“九、完善投入運行機制”中的“特許經營”。
二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健身休閑產業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7〕33號)
(一)將“二、主要任務(三)發展特色運動1.推廣民族民間傳統項目”中的有關內容修改為“發展木球、毽球、方棋、陀螺、雜技、傳統武術及踏腳、羊響板、打梭、打鞄牛、牧童鞭、魚尾劍等獨具特色的民族傳統健身休閑體育項目”。
(二)將“二、主要任務(三)發展特色運動2.促進產業融合發展”中的有關內容修改為“發揮中醫藥在運動康復等方面的特色作用”。
二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學校美育工作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7〕40號)
將“三、完善學校美育課程建設(二)逐步開齊開足美育課程”中的有關內容修改為“各中小學和幼兒園要結合實際開展寧夏花兒、民族舞蹈、傳統口弦、寧夏坐唱及剪紙、皮影等美育校本課程。”
二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遙感影像資料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54號)
將第十條“凡使用空間位置精度不高于50米或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優于0.5米的非國家秘密遙感影像資料,使用者持所在市、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證明函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向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修改為“凡使用空間位置精度不高于50米或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優于0.5米的非國家秘密遙感影像資料,使用者持有效身份證明,向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
三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加快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7〕106號)
將“二、 放寬準入條件”中的“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按‘先證后照’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在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修改為“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三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全域旅游發展意見任務分工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159號)
(一)將(二十五)的整體內容修改為:“依托陶器火罐、艾葉熏法、八寶蓋碗茶等健康養生資源,開發一批康體養生旅游產品”。
(二)將“(三十四)”中的“支持沙湖賓館、老毛手抓、福苑飯莊等一批文化特色濃、品牌信譽高、有市場競爭力的老字號做精做強”修改為“支持一批文化特色濃、品牌信譽高、有市場競爭力的老字號餐飲業做精做強”。
三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178號)
(一)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第三條修改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下同)。納稅人跨市、縣(區)使用土地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span>
(二)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第六條修改為:“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稅免稅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困難性減免稅申請。其他情形需要定期減稅免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span>
(三)將《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的第三條修改為:“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下同)。納稅人跨市、縣(區)使用房產的,由納稅人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span>
(四)將《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的第六條修改為:“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稅免稅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困難性減免稅申請。其他情形需要定期減稅免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span>
三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8〕44號)
將“(一)放寬相關領域外資準入限制”修改為“(一)落實國家放寬相關領域外資準入限制規定”。
三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寧政辦規發〔2018〕5號)
將“五、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十三)提升建筑設計水平”中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寧夏特色風貌規劃,突出功能適用、經濟合理、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環境協調、綠色節能等要求”修改為“建筑設計應突出功能適用、經濟合理、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環境協調、綠色節能等要求”。
三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規發〔2020〕11號)
刪去“二、重點任務(二)9.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管理”中的“對違反協議情況通過約談、警示、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以及暫?;蚪獬齾f議等方式進行處理”。
此外,根據《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對以上文件中的部門機構名稱進行相應修改,對修改后的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