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商務主管部門、廳機關有關處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廳對《全區商貿流通領域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及范圍有關規定》(寧商辦發〔2017〕1號)進行了修訂?,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務廳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全區商貿流通領域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及范圍有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貿流通領域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區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有對轄區內商貿流通領域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綜合監督管理和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三條 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
第四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承擔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制度,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和實事求是、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章 監管職責及范圍
第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督促商場、餐飲、住宿等商貿服務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對拍賣、物流、成品油流通、汽車流通、舊貨流通行業等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三)協調、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會展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四)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指導、督促境內投資主體加強合資合作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各級人民政府賦予商務主管部門的其他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有關責任
第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本級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委員會,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管理目標,定期召集全體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條 建立本部門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績效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鉤制度,嚴格落實“一票否決”。
第十條 督促下級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相關責任人的工作職責,確保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第十二條 協調組織公安、市場監管、住建、應急、消防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關閉違法經營單位。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督促轄區內商貿流通企業制定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四條根據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事故等級等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轄區內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事故,組織協調重大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事故傷員救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五條 商務廳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廳流通業發展處(廳安委會辦公室):研究提出商貿行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及消防工作具體措施和建議;組織指導五市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及消防督查檢查活動;組織傳達學習安全生產及消防工作會議、文件及領導指示批示精神;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及消防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工作;承辦廳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其他重要活動。指導督促商場、住宿、餐飲、拍賣、舊貨流通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二)廳市場體系建設處:指導督促二手車、報廢汽車、批發市場安全生產工作。
(三)廳市場運行與消費促進處:指導督促成品油流通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四)廳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處:指導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廳電子商務與服務貿易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協調、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主辦單位)對大型會展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六)廳物流促進處:指導督促物流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七)廳機關各相關處室: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對以自治區商務廳、博覽局、貿促會名義主辦(承辦)的各類展覽展示、投資洽談、節慶論壇、促進消費、技能培訓等活動安全生產工作。
(八)五市商務主管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及安委會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對行政區域內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及消防工作實施安全監管,并配合商務廳做好安全生產督查檢查,按時報送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自治區博覽局(貿促會)主要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中阿博覽會期間,以及其他主辦或承辦的各類展覽展示、投資洽談等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